2006年6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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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货物破碎 损失由谁承担
阿萍

  案件回放
    今年1月,在宁波工作的张小姐从杭州一家公司购买了价值一千余元的化妆品。打开快递公司送来的邮包后,张小姐发现这些化妆品没有外包装和说明书,对此不满意的张小姐找到当初负责邮递的某快递公司,想让该公司把这批化妆品再邮寄回杭州。该快递公司的员工认为这些化妆品都是玻璃瓶装的,属于易碎品,无法邮寄。张小姐认为既然快递公司能把这些化妆品邮寄过来,那么再邮寄回去也是没有问题的。在张小姐的坚持下,快递公司员工随即叫张小姐把化妆品的玻璃瓶用报纸包好,仍旧装回原来的邮包,邮寄去杭州。三天后,张小姐接到快递公司的电话,被告知邮寄回去的化妆品有一部分破碎。张小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。但快递公司认为自己已明确告知易碎品无法邮寄,是张小姐执意要邮寄,对此结果应由她承担责任,并表示不愿赔偿,但可以退还张小姐20元邮寄费。

  法院说法
  本案是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”。
 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:被告快递公司在原告张小姐要求邮递化妆品时,曾一度以邮寄物易碎为由拒绝邮寄,该情节能否成为快递公司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。对此,要结合我国《合同法》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去分析认定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(一)内容具体确定;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本案中张小姐希望快递公司将化妆品邮寄到杭州,也愿意支付快递费用,符合要约的条件。而快递公司虽然最初不愿邮寄该易碎品,但最终同意邮寄,并收取了快递费用,也符合承诺的条件。至此,双方就快递事项达成一致,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,快递公司即负有将化妆品安全交付给杭州公司的义务。但在快递过程中,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,导致部分玻璃瓶破碎,且该后果是快递公司可以遇见、也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,则其便负有赔偿张小姐损失的责任。至于赔偿金额,当事人如有有效约定,则从其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
 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小姐已破碎的那部分化妆品损失566元。